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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頁頭_北海大觀運系_運休

運休系學會組織章程

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海洋運動休閒系 系學會組織章程

109.09.23由社員大會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生會社團輔導辦法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「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運動休閒系系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

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推廣水上運動技術指導及經驗分享,訓練同舉分工合作之技巧,增進同學團隊默契概念,並分享成果,促進會員身心健康為宗旨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一條 凡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運休系學生均可參加為會員

第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之手續:

1. 填寫會員個人基本資料。

2. 繳交會費200元整 (開學缴費單學生會費內包含系會費200)

3. 參加面試,徵選會員。

4. 參與第一次活動,由幹部計分,以利之後分配組別。

第三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:

1. 選舉、被選舉為幹部之權利。

2. 享有本會所舉辨活動之參加權 (各項活動僅酌收材料費)

3. 享有本會書籍借用權與器材之使用 (器材不得借出)

第四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:

1. 凡本會會員需遵守本章之決議,並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與比賽。

2. 凡本會會員有參與會員大會之義務。

3. 對本會會屋及器材等設施,應善盡保管與清潔維護之義務。

第五條 會員若有違反法令、校規、章程,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,或其他不正當行為,以致妨害本會名譽時,經由大會決議得以除名。

第六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不得要求退還會費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

第一條 本會以會長及副會長為大會為最高決議機構,幹部為執行機關。

第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1. 議決本章程之成立及變更。

2. 會長及幹部之選舉與罷免。

3. 幹部會議之監督。

 

4. 議決會員除名處分案。

 

5. 學期工作計畫諮詢、預算及決算。

6.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第三條 會長之產生:

 

1. 會長經提名,由全校學生會及系學會公開選舉,任期為一學年。

2. 會長選舉,如僅一人競選,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
3. 會長之罷免,應有全體運休系學生三分之二以上連署,以特別決議表決之。

第四條 本會幹部之組織採內閣制,會長下設置副會長及活動長、公關長、總務長、文書長、器材長等,各組幹部兩名,由會長、副會長共同選出。

 

第四章 工作職掌

第一條 會長之職責:

1.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管理會務,管理並督導全會各項工作。

2. 會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及主席,如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副會長代為行使職權,如永久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副會長繼任。

3. 批示各組提出之企劃案,有提案及否決之權利。並協調各組長執行各項活動。

4. 與學校建立良好溝通管道,隨時向指導老師報告會內重大事項或臨時狀況。

5. 於期末協調各組並擬訂下年度活動計劃書。

6. 召開期初、期末會員大會議及臨時會議。

7. 對内主持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二條 副會長之職責:

1. 協助會長上述所有事項及會團內、外協調事務。

2. 會長不克職行會務時得代理其職務。

3. 代為傳達會員意見,以協助會團活動推行。

第三條 活動組之職責:

1. 負責會內活動籌辦、企劃、執行、流程安排等事項。

2. 處理協調一切活動事務。

3. 負責監督保管活動器材之管理及維護。

第四條 公關組之職責:

1. 協助活動相關宣傳事宜,以達宣傳之目的並掌握各項新資訊,提供活動組參考。

2. 製作會團活動之攝影記錄。

3. 負責校內、外聯絡及交流一切事務。

4. 負責洽借各項會議及活動之場地。

第五條 文書組之職責:

  1. 處理公文及文書處理等事宜。

 

  1. 負貴本會文書檔案、電腦檔案、網路軟體設定及製作。

 

第六條 總務組之職責:

1. 設出納、會計各一名。

2. 會計負責核對、記帳、編表以及每學期帳目之公告。

3. 出納負責點收會團會費、本會經費之收支以及財產之保管

4. 財務之收支必須以收支單據為準,並註明學校統編。

5. 帳目務求详盡並隨時準備接受查核。

第七條 器材組之職責

1. 場地租借

2. 維護系會器材及清點

3. 活動前置作業器材清點確認

 

第五章 經費

第一條 本會之經費支出需經過承辨人提出,會計同意,會長核准,始可動用;各項支出需填寫經 費申請領單,並附收據依一定程序之請領核銷。

第二條 詳實登載一切經費之收支,並於學期末經會長核後公佈。

第三條 經費來源擬由學輔學配款項支出。

第四條 不得退還會費

 

第六章 會議

第一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開,每兩禮拜至少一次。

第二條 幹部會議於每次會員大會前一天開會,以利宣達活動相關費訊。

第三條 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,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,會長應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第四條 會員大會召開之決議,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,始可成立。

第五條 變更章程或解教會團之決議,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之,始可成立。變更章程涉及本會之目的與性質時,處先經學生事務處許可。

第六條 各項會議應作成記錄,經指導老師簽署後建檔存查。

 

第七章 期末交接

第一條 新舊任會長級幹部交接時,應將會費、財產、會印章、及檔案交接清楚,並應將未完成之工作向下任幹部交代清楚,以便繼續辦理。

第二條 本會資料包括:器材、檔案、帳簿單據、活動攝影及相本應加注意保管,交接時列入移交,以傳承本會之制度。

第三條 完整的幹部訓練。

 

第八章 附則

第一條 系會指導老師需為本校現任教職員,可由學校委任或會團自行聘請;另外聘專業教練。

第二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,學生事務處核定,公佈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;如有未盡事程,悉依學校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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